一、參保范圍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參保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個檔次。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共同負擔。
省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繳費200元補貼30元、300元補貼40元、400元補貼50元、500元補貼60元、600元補貼80元、700元補貼100元、800元補貼120、900元補貼140元、1000元補貼160元、1500元補貼190、2000元補貼220元、2500元補貼250元、3000元補貼280元、4000元補貼310元、5000元補貼340元。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貧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暫保留現行政策規定的每人每
年100元的最低繳費檔次標準以及政府給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繳費補貼??h財政為1-2級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100元;為烈士遺屬、45—59周歲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戶父母每人每年補貼100元。
四、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五、那些資金可以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補助、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以及利息收入,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七、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是什么?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蓄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八、我縣目前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標準是多少?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增加后,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標準達到每人每月100元。
縣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戶父母;在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補貼10元基礎養老金。
九、參保居民死亡,個人賬戶資金怎么處理?
城鄉居民在繳費期間死亡的,退還個人賬戶全部本息;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其個人賬戶資金剩余可以依法繼承。已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的地區,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
十、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怎么辦?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蓄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十一、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跨地區轉移保險關系嗎?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
十二、參保人員領取多重養老保險待遇該如何處理?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保留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將扣除全部政府補貼外的
個人賬戶余額退還給參保人員,參保人員已領取的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計發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