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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一>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年01月16日 點擊數: [添加收藏]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本條是關于本條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據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個:一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二是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三是規范宗教事務管理,四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钡谌鶙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钡谖迨粭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钡诎耸艞l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以上是制定本條例的憲法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也是本條例的立法依據。此外,與本條例有銜接內容的行政法規還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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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本條是關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具體規定。

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惫裼凶诮绦叛鲎杂?,就是說: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國家尊重和保護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護公民不信教的自由,這是最基本的內容。宗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任何強制都是不允許的。無論信教的公民還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擔憲法、法律賦予的同等權利和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加以歧視。

除憲法外,在我國許多法律中,都有關于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條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p>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钡谖迨龡l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p>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p>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p>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p>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p>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內容是對第一款的補充和延伸。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皬娭乒裥叛鲎诮袒蛘卟恍叛鲎诮獭?,是指采用行政、經濟等手段迫使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指在一個宗教里面,采用強迫性手段迫使信仰這種教派的公民轉而信仰另一種教派?!捌缫曅叛鲎诮痰墓窈筒恍叛鲎诮痰墓瘛?,是指在政治待遇、經濟待遇、輿論宣傳等方面不平等地對待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在規定保障公民有信仰宗教的權利的同時,也強調保障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這就是說,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別人的信仰自由。對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歧視信教公民,我國法律有特別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在我們國家,信仰宗教的人是少數,大多數人不信仰宗教,少數信教公民的合法權利更應當得到保護。但是,具體到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民族中,信教的情況又各不相同。在漢族地區,有多種宗教并存,真正信仰一種宗教的人在整個人口中比例不大。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由于歷史的原因,有的少數民族歷史上幾乎全民信仰某種宗教,宗教的影響深入到這些民族的社會生活、精神文化等領域。因此,在多數公民不信教的地方,要特別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公民的權利;在多數公民信教的地方,要特別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公民的權利。要在社會上營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間、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間,都要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的風氣,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本條是宗教事務管理原則的規定。

2014 年5 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這一原則是對憲法關于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既體現了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也體現了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是宗教工作必須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

關于保護合法。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們黨處理宗教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直是宗教工作的重要著眼點,既要保護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不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對辯證關系,必須全面把握,不可偏廢?!氨Wo合法”就要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國家不斷完善立法,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提供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動得到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一道積極投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同時,侵犯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干擾宗教活動正常開展,宗教活動場所房產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得不到合理補償等。對于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政府各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切實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氨Wo合法”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保護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權利。保護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權利,與保護公民信仰宗教的權利,是同一問題的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別人的信仰自由,都是絕對不能容許的。當前,受宗教極端思想滲透蔓延的影響,在一些宗教氛圍較為濃厚的地區,存在強制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信教、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加入宗教組織的情況。對于這些問題,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保護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權利,尤其要保護好處在人生發展關鍵時期的未成年人,幫助他們正確認識宗教信仰,樹立好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關于制止非法。制止非法是保護合法的一體兩面,只有非法宗教活動得到有效制止,才能實現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這是宗教健康發展的前提,也符合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的共同利益。當前,非法宗教活動形式多樣,如亂建寺廟、濫建佛像、私自組織朝覲、私設基督教聚會點、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騙錢斂財、承包寺廟、將寺廟作為資產上市、網上非法傳教,等等。這些非法宗教活動不僅影響正常的宗教秩序,也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強監督管理,及時制止、糾正。同時,政府要指導宗教界加強自我管理,提高法治意識,自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關于遏制極端。當今世界,宗教極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動已經成為社會毒瘤,我國也深受其害,以“東突”勢力為首的“三股勢力”嚴重影響著我國的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宗教極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進行“圣戰”洗腦、抱團成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重要思想基礎,打著宗教的旗號反宗教,對宗教教義進行極端的、歪曲的解釋,完全背離了宗教本身。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應當將其從一般宗教問題上剝離出來,把民族問題、政治問題同宗教問題區別開來。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不能一概歸結為宗教問題,我們要采取措施切實防范極端思想侵害,對以宗教為幌子散布極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強對非法宗教活動的治理,遏制宗教極端思想的蔓延。同時,鼓勵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繼續深化宗教思想建設,堅持中國化方向,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

關于抵御滲透。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是指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從事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動,企圖爭奪群眾、爭奪思想陣地。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不是宗教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當前,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日益加劇,現實中無孔不入,呈現組織化、系統化、精細化趨勢。一些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以投資辦企業、合作辦醫院、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等形式,或者通過旅游觀光、文化交流、留學考察等合法渠道進入我國,暗中進行非法傳教活動。有的則在境外遙控指揮,在我國培植地下宗教勢力和代理人,建立據點,發展教徒,打壓、分化愛國宗教組織。我國境內發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與宗教極端思想的滲透蔓延相關。近年來,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具有新的特點,比如互聯網成為宗教滲透的重要手段,校園成為宗教滲透的突出領域,等等。我們要始終堅持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這一憲法原則,以法律為武器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要支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辦好教務,堅持中國化方向,夯實抵御滲透的基礎。要規范宗教對外交流活動,正常宗教交流以外的其他對外交流要與宗教相分離,不得包含宗教內容、附帶宗教條件。要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堅決防范網上非法傳教、境外滲透和開展非法活動。要保護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時加強對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禁止外國人在我境內成立宗教組織、從事傳教活動等。

關于打擊犯罪。我國的宗教問題一般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也有敵對勢力和不法分子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屬于敵我之間的較量。這些活動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侵害公民的權利,嚴重危害社會,必須依法給予打擊。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以達賴集團和“三股勢力”最為突出。達賴集團披著宗教外衣,標榜所謂“中間道路”,兜售“大藏區高度自治”,真實目的是分裂國家。他們煽動宗教狂熱,制造暴力事件,唆使僧人自焚,使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極大損失。在我國新疆等地區,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勾結在一起,打著伊斯蘭教的旗號,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煽動境內人員進行所謂“圣戰”,搞暴恐活動,釀造了烏魯木齊“7·5”等聳人聽聞的事件,嚴重突破了政治和法律的底線。如果對這些問題處理不當,最終將危及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固。同利用宗教進行分裂破壞和恐怖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是宗教工作的一項艱巨任務。一方面要揭露達賴集團和“三股勢力”分裂國家的真實目的,讓人們認清其在宗教上的虛偽性。要始終把教育、爭取和團結廣大信教群眾的工作放在特別重要的位置,防止把受其煽動、蒙騙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當作異己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切實維護宗教領域的正常秩序,加大對宗教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罰,體現法律法規的剛性和底線,防止非法宗教活動成為敵對勢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載體。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本條是對國家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責任,宗教方面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社會各方面應當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關于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以及信教公民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按照各宗教的教義、教規和傳統習慣,在宗教活動場所及信教群眾在自己家里進行的拜佛、誦經、燒香、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終傅、追思以及過宗教節日等活動,都屬于正常的宗教活動。信教公民舉行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由宗教組織自己來辦理。當然,開展宗教活動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不能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更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我國關于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規定,與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和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基本一致的。有關國際文書、一些國家的法律,一般都規定宗教組織、信教公民有開展宗教活動的自由,但是必須遵守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和道德而作出的法律限定?!妒澜缛藱嘈浴返诙艞l規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并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钡湋椃ǖ诹邨l規定:“公民有權組織宗教團體,按照自己信仰的方式禮拜上帝,但以不傳布或不采取有損于良好道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言行為限?!比鹗繎椃ǖ谖迨畻l規定:“在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許可的限度內,宗教禮拜自由應予保障?!币獯罄麘椃ǖ谑艞l規定:“所有人均有權以任何形式——個人的或團體的——自由信奉其宗教,自由進行宗教宣傳以及私自或公開做禮拜,但其儀式不得違反良好的風俗?!毕ED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一切被承認的宗教不受限制,其禮拜儀式不得阻止并受法律保護,惟其禮拜儀式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規范?!睆倪@些規定可以看出,在任何國家,宗教活動的自由是受到一定法律限定的,條件是不能危害公共秩序、道德,不對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造成侵害,甚至不得違反“良好風俗”“善良風氣”。宗教活動自由是在法律之下的自由,不是無條件的絕對自由。

關于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宗教工作的重點。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要引導信教群眾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服從服務于國家最高利益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文化,努力把宗教教義同中華文化相融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引導相適應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要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義、禮儀制度的同時,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進行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的闡釋。

關于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作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同其他社會組織一樣,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信教公民在政治權利、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社會經濟待遇、受教育等方面的權利,與其他公民一樣,是完全平等的,不受任何歧視。

關于宗教界在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內開展活動。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范圍內開展宗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宗教信仰自由也不能被濫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現,是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有力武器。每個公民必須增強法治觀念,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二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弊诮虉F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堅持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長期以來,達賴集團在國外反華勢力的支持下,一直沒有放棄分裂祖國的圖謀,在境內外大肆進行分裂破壞活動,制造了拉薩“3·14”事件等,在信教群眾中進行煽動性宣傳,惡毒攻擊黨和政府,加緊策反、拉攏教職人員。在新疆,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受境外勢力影響,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主義和暴力恐怖主義曾一度十分猖獗,利用宗教大肆進行分裂活動,妄圖建立所謂的“東突厥斯坦共和國”,先后在新疆境內制造多起暴力恐怖事件,2009年的“7·5”事件,給各族人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這些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危害祖國統一,破壞民族團結,影響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干擾經濟發展,為各族人民群眾和廣大宗教界人士所深惡痛絕。

關于宗教界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十八大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叭齻€倡導”分別從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三個層面提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目標、價值取向和價值準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凝魂聚氣、強基固本的基礎工程,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傳統美德,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積極引導人們講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斷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思想道德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引導信教群眾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文化,努力把宗教教義同中華文化相融合。在宗教界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有利于樹立宗教界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促進宗教的健康發展,有利于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也是在全社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題中之義。

關于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的相關活動。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惫裨谛惺棺诮绦叛鲎杂蓹嗬耐瑫r,要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做到權利和義務相統一。在民主法治社會里,每個公民可以充分享有各方面的民主自由和權利,同時又要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國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每個公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每個公民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只強調自由開展宗教活動而不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那么社會將無秩序可言,公民正常開展宗教活動的權利也難以實現。當宗教活動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就必須依法予以處置。從我國的實際出發,主要防止出現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危害國家安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p>

二是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司法。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必須堅持政教分離,堅持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堅持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目前,在一些信教群眾集中的地區特別是農村,有的宗教教職人員干預政務、村務,利用教法干預司法、干預婚姻,甚至利用宗教干預基層選舉等問題,這些現象都應予以制止和糾正。

三是利用宗教干預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边@里需要說明的是,規定宗教不得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并不排斥宗教界積極支持國家教育事業。

四是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和進行恐怖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钡谒臈l第二款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苯┠陙?,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的滲透破壞活動日益加劇,達賴集團打著宗教旗號進行民族分裂活動,“三股勢力”散布宗教極端思想、組織策劃暴力恐怖活動。因此,要禁止和防范出現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等行為。

五是制造矛盾與沖突。宗教植根于現實社會,關乎人的生活狀態,沒有宗教和諧就沒有社會和諧。在一些地方,曾因為教派矛盾釀成嚴重的械斗事件,導致了信教群眾無辜生命的喪失和嚴重的財產損失。因此,信教的群眾和不信教的群眾之間、各宗教之間、不同教派之間,都要彼此尊重、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不能以信仰宗教與否劃線,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隔閡和對立。不能搞唯我獨尊,排斥其他宗教和教派,造成宗教沖突、教派紛爭。要以和諧團結為重,自覺維護人際和諧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本條是我國宗教方面對外交往的規定。

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這是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我國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是基于我國曾經長期遭受帝國主義侵略和掠奪、有的宗教被帝國主義控制和利用的歷史事實,我國信教群眾做出的自主選擇,為我國社會各界所歡迎,并得到世界許多國家宗教組織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F在,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已經成為我國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個原則。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是指中國的宗教事務由中國的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職人員)自主辦理,由中國的信教公民自己的組織(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管理,中國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在組織上、經濟上依賴或依附于外國勢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人不得干涉中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變更,不得干涉中國宗教團體對宗教教職人員的選任和變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其他內部事務;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宗教培訓班,不得在中國公民中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制作或者銷售宗教書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電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發宗教宣傳品和進行其他傳教活動等。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并不排斥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和人士進行交往,開展宗教學術文化的交流。宗教具有國際性,開展國際間的宗教往來是宗教自身特點所決定的。政府鼓勵和支持宗教界在獨立自主、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增進與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為維護世界和平作出貢獻。平等友好地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對于增進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了解和友誼,促進中外宗教和文化交流,擴大對外開放,樹立我國的良好形象,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宗教之間的國際交往已經成為我國開展人民外交的重要渠道。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主要指除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與外國開展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時,應堅持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不得接受對方附加的宗教方面的任何條件。如投資建廠時要求在廠區內設置宗教活動場所,要求招收的工人信仰某種宗教;援助建立醫療、文化機構時,要求附設宗教活動場所以及進行其他傳教活動等。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本條是對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體制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等的原則規定。

黨委和政府的重視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對待宗教問題,進一步提高對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宗教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統籌安排,科學規劃,扎實推動。加大對宗教工作支持力度,要將宗教事務管理所需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關心宗教工作干部隊伍建設,配好力量,優化結構,加強交流。要保證基層宗教工作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和基本人員編制,使基層宗教工作部門能夠真正承擔起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要職責。要加強對黨關于宗教問題的理論和方針政策的學習,加強對宗教基本知識的學習,把黨關于宗教問題的理論和方針政策納入干部教育培訓計劃,使各級干部盡可能多地掌握。

本條明確了管理宗教事務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目前,我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設置情況是: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即國家宗教事務局,主管全國的宗教事務工作;省、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以上設置的宗教事務部門,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宗教事務部門“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監督管理”。這種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既包括宗教與社會其他方面發生的各種關系、行為或者活動,也包括社會其他方面涉及宗教的各種關系、行為或者活動。這樣規定,明確了行政管理的“宗教事務”的本質特征。簡而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務是看它是否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

本條第二款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宗教事務管理不僅僅是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職責,也涉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如民政、土地、建設、文物、公安、財稅、新聞出版廣電等的職責,這些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是行政機關中最基層的一級政府,屬行政機關性質。根據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弊诮淌聞帐钦男姓芾砉ぷ髦?,因此鄉級人民政府有責任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p>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p>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蔽覈男沤倘罕娊^大部分在基層,宗教領域的問題大多表現在基層,大部分宗教事務產生在基層,但目前基層宗教工作又最為薄弱,為此,條例在本條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職責予以明確,以切實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力量。

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享有民主監督權。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必須對人民負責,為人民謀利益,接受人民監督。只有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懈怠。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監督執法,保證法律得以正確地施行。正是基于這些考慮,本條第四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宗教工作的本質是群眾工作,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都是黨執政的重要基礎,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群眾路線,堅持正確的工作方法,密切聯系群眾,接受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的監督,傾聽他們的批評和意見,改進管理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六十一章“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指出,要“堅持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續方向,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增強政府職責,提高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作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應享受同其他社會組織同等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幫助宗教界解決實際困難,加大社會基礎設施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覆蓋,在水、電、氣、交通與通訊基礎設施、郵電與氣象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來源:中共河南省委統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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